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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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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17: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图]

【近年十大错判案件】


聂树斌案

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枪决。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当年真凶王书金。聂树斌案仍未“翻案”。


杜培武案

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妻子遭枪杀,自己被屈打成招判了死缓,直到两年后,真凶因另一案被捕,才揭出该案真相。2000年7月6日,省高院宣判杜培武无罪释放。云南省高级法院赔偿杜培武91141元。

李久明案

李久明,二级警督。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获得国家赔偿款额48000元。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赵作海案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与之有过节的赵作海遂被拘留。2002年,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认定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5月13日,河南高院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余祥林案

1994年1月2日,余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余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捕,后被判处死刑。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重新开庭审理后宣判余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余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的死刑复核裁定认定上写着:1996年4月9日晚,他强奸杀害年轻女子。60天后,他被执行死刑。2006年12月5日,正在受审的嫌犯赵志红交待1996年曾强奸杀害了一年轻女子。呼格吉勒图案至今仍未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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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建案

1998年8月7日,安徽省毫州市一个17岁少女被杀害,赵新建因此被捕,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8月20 日,真凶被捕归案。2006年6月23日,毫州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



孙万刚案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遭人奸淫后被杀害。1月3日,21岁的孙万刚被收容审查。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判死刑。2004年1月15 日,因“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2004年5月28日,孙因8年冤狱获得165608.73元国家赔偿。



杨明银案

1995年4月8日,湖南省慈利县宜冲桥乡沙刀村村民杨明皇儿子杨万名和儿媳妇黄冬秀遭入室抢劫杀死。1996年11月6日,杨明银夫妇被抓。2000年1月20日,杨明银以抢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6年4月,有犯罪嫌疑人举报杀死杨明皇儿子和儿媳妇一案真凶。2006年9月15日,杨明银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张氏叔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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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8日21时,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女张辉受熟人所托,将同乡少女王冬送往杭州。5月19日上午,王冬发现陈尸郊外。2004年4月12日,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因证据不足,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被宣告无罪。

【错判冤案何以发生】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刑事司法中的错判
人们都希望在一个公正而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有压倒性的优势,显示出比被告人的无罪主张更为可信;法官能够给予被告人恰如其分的定罪和量刑,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是,刑事错判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造成错判的原因多种多样:刑事案件的亲历者——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记忆常常短暂易逝,而且可能被情绪所蒙蔽;强烈的诱因促使控方和辩方对现实的不同说法进行筛选;伪科学和冒牌专家可能会使鉴定结论发生错误;法官因为对规范理解上的偏误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当,或是因为对案件中的其他社会因素认识不足而导致对案件整体把握失准;此外,伪造证据、警察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均可能造成法院的司法裁判发生错误。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通过二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一概视为错判(错案),并因此追究法官的责任。这里所说的“错判”,实际上不恰当地包含了因法律和事实认知的相同或不同而导致的判决的多样选择情形。在司法过程中,判决错误与判决选择之间存在相对的区分。法官由于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确可能出现错判的问题。

事关重大的证据链
我们常说打官司要讲证据。在刑事司法中更是如此。司法机关的工作规律,决定了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现有的证据去认识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从现在去认识过去,从结果去认识原因的逆向活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全面收集证据、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等思维活动,小心谨慎地复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侦查、起诉、审判等所有诉讼环节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谨慎对待证据,仅当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并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有很多都没有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办案人员根据部分证据进行想当然的推理;侦查机关只注重收集符合自己“猜想”的有罪证据,忽略或者无视无罪证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和调查的案情“深信不疑”,法院不能科学审查证据是否构成了严谨的证据链。这样办案,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纠正冤假错案的障碍在那?】
每一起冤案都必须得到纠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追究,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案,只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惟有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为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保障。

纠错不但意味着认错,更意味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不是面临巨大的压力,法院一般很难主动纠错,包括上级法院主动为下级法院纠错,其实也很难指望。一些法院之所以不愿纠正冤案,主要就是为了掩盖被错判的案件,避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我们鼓励法院纠正冤案,就陷入了一种“追责与反追责”的纠结—纠正冤案必须追责,而追责会让法院不愿纠错,若以放弃追责换取法院纠错,则纠错本身很不完整,甚至没有实际意义。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或许有人会说,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发生一两起错案算不了什么。有这样想法的人,大可去想象一下,如果因为司法机关的错判而失去自由、与家人分离的事情落到自己的头上,会是什么滋味。

有人会说,案件错了,只要改了就行。然而,刑事法学还常常提到一句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个人身陷囹圄10多年,身心遭受巨大创痛,事后得到上百万赔偿,是否实现了正义?没有。对于当事人而言,没有什么比自由更重要的;对于丧失自由的人尚且如此,那些被执行死刑的人呢?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给出赔偿也不能否定当时所犯的错误。

  笛卡尔曾经说过:“我认为应像拒绝绝对错误的东西一样,对于不确定的事物也应加以排斥。”在刑事司法中,只能以有充分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从客观上维护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由此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英国学者J·W·特纳在评述英国证据制度时说:“我们的证据规则大都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宗旨只有一条,就是保证求得案件的客观真实,防止发生冤枉无辜的现象,定罪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在人们眼里,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无论如何都是一场巨大的灾难。诚然,证据规则的严格性有时会使罪犯侥幸逃脱审判和惩罚,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愤怒。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忘记这样一句古代箴言‘宁可放纵九十九个罪犯,不可冤枉一个好人。’况且,我们的证据规则的严格性具有极大的法制价值,它使刑法的实施得到公众的同情,使我们的法庭得到公众的信任,从而也大大地便利了政府的任务的完成……”

  在当今法治中,我们从国家权力中看到的应是正义,而不是基于暴力而形成的无情的镇压;任何一个抹杀个体权利的事件,都可能导致一场悲剧,从而使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光环涂上一层暗淡的阴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权利的尊重,并不是对其可能的罪嫌或者罪行予以姑息,而是通过对于个体权利的维护体现来确认对公民普遍权利的维护。刑事正义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真正地被体现,我们无法想象在具体案件中漠视被告人权利,而能够实现我们所期待的正义。

【错判案件不能一纠了之】
违法审判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惟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司法机关施加更大的压力,让检察官、法官和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明白:每一起冤案都必须得到纠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追究,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案,只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惟有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为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保障

必须建立责任制,才能将责任倒追。现在的审判领域,责任是不明确的。第一,任何一个法院内部都有审判委员会,现在除了审委会之外,院长与刑事审判庭的庭长,都有一定的审核权,如果他们在一个案子的审判中都行使了权力,而最终是冤案的话,你说应该追究谁呢?人人都有责任,责任一下就分散掉了,最后有可能,谁都不构成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内部的审判独立,有必要提到议事日程来解决。
  绝大多数案件,应该责成合议庭来解决。合议庭负责对案件审理,同时,也负责对案件判决。审核与判决合二为一,这样一旦出现错案,就追究合议庭的责任。

【美国检察官眼中的刑事错判】


        吉姆·佩德罗曾于2003至2007年担任美国俄亥俄州的检察总长,任职期间他带领俄亥俄州建立了包含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基因库,为联邦DNA联合检索系统贡献了21万例DNA基因图谱,不仅使尘封的疑难案件得到解决,更使监狱中的无辜者得以释放(洗冤)。
  吉姆·佩德罗介绍了参与甚至主导的3个案件的洗冤过程,埃尔金斯案(错误羁押8年)和格林案(错误羁押13年)已在作者任职期间通过DNA检测技术顺利洗冤;吉利斯皮案(已羁押22年)则是作者卸任公职转型为无偿援助律师后代理的案件,该案因犯罪现场生物学证据没有保存而尚不能证明其无辜。
  正是基于以上案件的切身体验,以及对此展开的深入研究,吉姆·佩德罗认为,造成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是:虚假供述、不可靠的线人和告密者、无效辩护、不可靠的科学、政府的不当行为,以及错误的证人证言。如果说这些概念对普通读者而言过于抽象的话,吉姆·佩德罗广泛引用的案例则轻松地化解了这一难题,使得我们对吉姆·佩德罗提出的改革建议的建设性有了更好的理解。比如为了避免虚假供述,其中一项改革建议便是从宣读“米兰达规则”开始,对所有审讯进行录像;审讯录像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也保护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结语】
      ●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刑事法制的基本目标之一。
  ●禁止刑讯以及其他非法形式取得证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在认定事实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践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保障。
  ●一个人身陷囹圄10多年,身心遭受巨大创痛,事后得到上百万赔偿,是否实现了正义?没有。对于当事人而言,没有什么比自由更重要的;对于丧失自由的人尚且如此,那些被执行死刑的人呢?
  ●对于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公权力系统来讲,错案也是一场灾难,因为公众会质疑他们所信赖的、以保障他们利益为目的而存在的、以他们的税收所维持的公权力系统是否在正当地行使权力,会担心哪一天这样的命运也会落在自己的头上。
  ●在当今法治中,我们从国家权力中看到的应是正义,而不是基于暴力而形成的无情的镇压;任何一个抹杀个体权利的事件,都可能导致一场悲剧,从而使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光环涂上一层暗淡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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