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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他人是人类最卑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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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8: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陷害他人是人类最卑劣的行为
  
作者:宋胜利的专栏


  陷害他人是人类最卑劣的行为
  做人最卑鄙、最无耻的事是什么?是陷害他人和出卖他人,尤其是陷害和出卖同亲同族的人,我们视那种千方百计地陷害他人的人,为最卑鄙的坏人!我们视那种出卖亲友的人,为最可耻的小人!虽然人类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文化、道德、宗教和信仰都有共同点,但是也有相当大的差异,特别是在“陷害他人和出卖他人”这个问题上尤为突出。
  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种宗教和信仰能象基督教那样,最早深刻的认识和揭露人类的这种最卑劣、最可耻行为。那些陷害耶稣的犹太人;那个在耶稣最信爱的十二个信徒中出卖耶稣的犹大,成为叛徒和小人的标志性典型,他们甚至于比敌人还要遭到人们痛恨和唾弃。
  在伟大的莎士比亚的作品中,几乎每篇都有与“陷害他人和出卖他人”有关的人物和情节。在《哈姆雷特》中,那个毒死父王篡位的叔父克劳迪斯。在《奥赛罗》中,那个挑拨离间、阴险的旗官伊阿古。虽然这些作品都已相隔了500年,但是全世界都是追认为是最伟大的典精名著。而且我又发现,凡是世界名著几乎全部都是现实主义作品,全都是以揭示人性中的真善美为主要内容的作品。
  在披露人性中的“真善美”这个问题上,东西方虽然一致,就如同一提到“民主、自由、人权”一样的道理,虽然中国也认同和人家一致的价值观,但是与西方人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比如就在“陷害他人和出卖他人”这个问题上,西方人旗帜显明地完全卑视,但在中国往往会当作是一种技巧和权术加以中性化的肯定,甚至于还能美化和推崇。如在《三国演义》这本书中,大量描写出怎样设暗计来杀害他人,如动不动就是设宴诱骗某人上门,预先躲藏刀斧手在幕后,随时下手暗杀;再不就是用“挑拨离间计”来陷害别人。
  中国的政治人物无一不是推崇这种卑劣的行为,以阴谋诡计为治国平天下集大成的风气,中国人身为其害,却糊涂到不知其害。也就是说,中国人在识别“真善美”的嗅觉上,在识别香花毒草的是非分辨力上,与西方人相差许多世纪、许多代。这种差距在这次“毕福剑视频事件”中,就已经十分显露无遗地证明了我的这一判断。
  中国在这一百多年里,不但在工业现代化和科技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上,是一步一步地踩着别人的脚步走过来的,而且在人文科学现代化的道路上,更是一步一步地小心翼翼地踩着别人的脚步走到今日,也包括现代法治制度的建立。但是,昨天看到一位五毛写道:
  “劝侮毛者学习侮辱诽谤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要像姬来松,赵牧等侮毛者一样犯了罪,被拘捕了,还浑然不觉!不要认为现在没有追究,就不构成犯罪。只有不犯罪,才永远不会追究,犯了罪就有被追究的可能!前些年那些腐败分子,怎么也想不到被追究!在国内的被追究了,逃到国外的也照样,才公布的一百名外逃犯,你们看到了吧。生活在这个国家,就要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否则,后果很严重!”
  于是它又转载了“侮辱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二个刑法节选条文及其解释。关于侮辱罪的条文,适用于“毕福剑视频事件”的一段如下:
  侮辱他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我不知这位五毛先生是不是小学还没有毕业,上文中明明白白地注明了“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又如何对“侮毛者”定罪?所以老毕并不存在对被害人当众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出丑这个罪状成立。另外,他只不过是对这位死者进行说唱调侃式的贬低,根本称不上叫“侮辱”。其中还有另一位海外的华人博士说得更加好玩,说毕福剑这么侮辱38年前死去的一位领袖,就等于是侮辱现在的雇主,这种情况即使在美国都不会允许,都要被解雇掉。
  另外,法律上是否还有文革时的那种“现帐老帐一起算”的说法:?如果还有的话,对于历史上所有“侮毛者”怎么定罪,或怎么积累在那里,来日犯法后一起“秋后清算”?现在中央大力提倡依法治国,这不是说得玩的,这是要让每个人都必须依照法律来说话,来判断是是非非。决不能再拿文革时的做法,动不动恐吓着说“帽子拿在群众手里”,动不动就要采取诬陷、加害与人的卑劣手段。世界历史都已进步到了今日,还有人千方百计地要用反人权的伎俩来阻挡时代的前进,简直匪夷所思!
  中国人民远离那凶神恶煞般的政治运动的恶梦,才安安稳稳地度过了这30多个年头,没有让那个鬼魂再来骚扰人们正常的生活。人们本可以自由自在地私下谈笑着、评议着,或讽刺那些害人害己的历史人物,不必再有陷害他人和出卖他人的那些告密的小人存在了。可是,如今“毕福剑视频事件”的出现,毛左们又蠢蠢欲动,又把人们从美梦中惊醒,想将历史拉向文革。
  文革是害人虫的天下,是“陷害他人和出卖他人”的小人天下,几乎人人被拉进小人圈子里,争当“犹大”,检举揭发、告密他人。文革中被陷害的对象,归纳为二类人:历史问题和现行问题。历史问题指本人解放前后的出身、身份、政治面貌、政治表现等等,如地主、富农、资本家、**成员、党內叛徒、变节分子、右派等等;而现行问题是指本人现期的政治表现、言论、文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现行反革命分子、各种坏分子、蜕化变质的资产阶级分子等等。毎个单位大约平均有10%的人曾遭到过揪斗、迫害,更多的人遭到被揭发、告密后进学习班学习、交待、斗私批修。
  而在被揭发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中,绝大多数又都是因“侮毛罪”而被人栽赃陷害的。被栽赃的形式八花八门、多种多样,多到让人啼笑皆非的地步。如说话不小心被指控对毛不敬、不滿、亵渎、仇恨,或不小心撕坏毛的画像,碰坏毛的石膏像;甚至于撕碎一张报纸上印刷的毛语录;涂写中只要找到与毛有关的那怕一点点蛛丝马脚,都会罗列出反毛罪状,被人检举揭发、状告为现行反革命行为。如果再加上本人家庭成份不好,被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是板上钉钉子的事了。
  为什么中国人总是在对毛的问题上下功夫栽害人呢?因为文革本质就是一个树神运动,毛从来不会为此制定一个红头文件,以明确规定“侮毛罪”的详细政策界线在哪里?这是造成群众斗群众的祸源,毛的一生就是专门陷害他人的一生,是小人的总代表、总魔头;此外,中国人最卑劣的内斗品质,就是利用最快、最简单的手法栽赃,莫过于制造“侮毛罪”来得最立竿见影、马到成功,无须花费其它力气,这是最佳突破口,直到如今仍旧是这件武器陷害他人最奏效!连官方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正常渠道有二类(同时也是健康渠道):一类是,在二人之间私底下去解决,即主动善意地向对方指出,通过讨论,甚至于争辩,达成谅解和一致。另一类是,公开地向由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提出,通过包括第三方在一起来共同讨论、争辩来达到谅解和一致。
  后一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如公开提出开生活会、工作会议的方式来解决,也包括使用法律手段,如起诉打官司来公开解决矛盾。在民主国家里,如果不属于二人之间的矛盾,而是属于公众所关心的矛盾问题,并且又是针对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都可以通过媒体曝光,让公民知道;也可以通过集会、游行,甚至于抗议等等方式表达不满。
  必须指出关键的一点就是,无论解决第二类矛盾的方式再怎么多,都必须要做到“公开”二字,而不是暗地里使坏,如隐藏自己的身份向上级领导告密,隐藏自己的身份在互联网上公布等等,这都是小人之举。如果再加上受害人无法为自己公开辯护,那就更加黑暗与反动了。
  文革之所以更加黑暗与反动,就是因为不让被陷害方能为自己公开辯护,那种大批判式地群众揪斗被害人的场面,想必上了年纪的人都记忆犹新,想必有的人至今都心有余悸,那真是要怎么龌龊有怎么龌龊啊!要怎么无耻有怎么无耻啊!要怎么黑暗有怎么黑暗啊!70后至90后的人,甚至于有些60后的人,那里会知道那种场面是多么丢人现眼啊!怎么还能有人有脸说得出口来赞美文革啊?!
  一句话,文革就是中国所有的小人们群魔乱舞的一次最肮脏的“嘉年华”,是脱光了全身,让全世界观看的一次人类最丑陋的表演,是暴露人性中所有弱点中最彻底的一次大检阅。只是在中国社会,无论是官方或民间,都没有充分认真彻底地清查过,反省过,特别是对那个导演这场人间悲剧的那个人的揭露与批判,才有今日五毛们又一次现世现报的猖狂表演。
  何时中国人能够认清陷害他人是人类中最卑劣、最无耻的行为,连钻地洞都来不及躲藏羞耻的时候,中国人才能真正认清和知道什么才是高尚的光明磊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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