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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长公开为李某某站台,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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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18:12:14 | |阅读模式
司法局长公开为李某某站台,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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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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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爆料,在《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对于李某某案,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某某案中,法律被人利用,原告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李某某等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吴副局长称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12月28日《凤凰网》)

.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
.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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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笔者标题使用“司法局长”而非“司法局副局长”,一方面是因为不想让标题过长;另一方面则是依据中国人的习惯,通常都是将“副”字省略。
早上看到这则消息后,笔者随手发了一条微博:“看样子,李某某翻案指日可待了。作为北京市的司法局副局长,说话必须有证据,仅凭受害人“本可以随时走掉”,就能说明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
很明显,吴庆宝这是公开为李某某等叫屈,是对北京市两级法院所做出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否定,在有意引导民众相信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论点。
带着好奇心打开北京市司法局网站,想了解一下该副局长的一些信息,结果发现这个没有多少实事可做的部门竟拥有9名领导,24个业务处室,吴庆宝位列第五名副局长,也是5名副局长中唯一未进入党组的副局长。想想几天前人们热议中国地级市平均7个副市长,对比后还真不算多呢。
吴庆宝的上述讲话内容,其实和“李某某案”一审前梦鸽及李家律师所言高度吻合。但在二审终结之后,作为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吴庆宝再次“力挺”这个观点,就令人大跌眼镜了。当初梦鸽及李家律师抛出这些观点,其目的无非是要将“强奸案”弄成“卖淫嫖娼案”,但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举动,却遭到了社会的普遍嘲笑。因为即使果真是“原告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李某某等在一起”,也不能成为证明原告“卖淫女”身份的充分条件,比如很多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你司法局长能怪女方为何不早点离开?再比如官员将女下属灌醉后强奸,你司法局长能怪受害人“可以随时走掉”却不走吗?
此外,吴庆宝作为司法局的副局长,称受害人“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不是信口雌黄,就是毫无法律素养。一方面,就目前公开的信息,均未证实受害人直接与李家谈判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强奸案的“报案”,和“举报”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普通人这么说关系不大,司法局副局长这么说,就显得相当丢人了。
话又说回来。即使受害人确曾和李家有谈判一事,但因为其孤身一人在京,因对权贵的惧怕而不敢立马报案,也在情理之中吧?再说,难道中国所有强奸案都是在第一时间报案的?司法局副局长说出这种缺少常识的话,如果不是有意为李某某站台,应该没有其它合理的解释。

[转帖]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的流氓言论

    这是最近几个小时网络疯传的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的个人微博。李家的水军仿佛找到了骨头,以为找到了解救李天一的救命稻草,纷纷在各大论坛转发此微博。本人对吴庆宝不负责任的流氓言论发表几点看法,予以点评驳斥,正所谓理越辩越明,公道自在人心。
    点评一:个人素质极其低下,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在法律已经终审认定李某某等强奸罪行成立的情况下,作为北京司法局副局长的吴庆宝,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认定的情况下,仅根据个人臆断,公然污蔑受害人为卖淫女——如果不是明指受害者是卖淫女,何来不遵守职业道德之说?吴庆宝罔顾李某某等轮奸情节和轮奸佐证,公然和强行认定受害者为卖淫女,此案为性交易,这不仅反映了吴庆宝思想道德极为卑劣;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下,公然随意诋毁受害者的声誉,吴庆宝法律素质极为低下!
    点评二:逻辑荒谬,蔑视法律
    作为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完全不尊重李某某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完全置法庭对李某某案的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于不顾,极尽歪曲之能事,声称法律认定的受害人为“那个女孩”;把受害人合理合法的报警行为歪曲为“利用了法律的漏洞”。
    难道被强奸以后,出于善良,给施暴者以机会;先私了,私了不成然后报警,就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难道,被强奸以后必须马上报案?否则,就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请问,在本轮奸案中,“法律的漏洞”何在?!
    按照吴庆宝的逻辑,用法律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了“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此种逻辑出自北京司法局副局长之口,并理直气壮广而告之,何百姓何等毛骨悚然!
    点评三:罔顾事实依据和法律的判决 凭臆断公然为轮奸犯张目
    在法庭没有认定受害人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吴庆宝以何种事实认定受害人为卖淫女?作为司法局副局长在认定受害人身份上,罔顾事实和法律认定,对被害人公然进行污蔑,其法律素质何等低下?!李某某等既然被终审判决轮奸罪行成立,那么就说明法律认定此案并非交易,那么又何来受害人“不遵守职业道德”之说?
    吴庆宝作为司法机关的高级干部,罔顾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公然为轮奸犯张目,足见其对法律的蔑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此种道德和法律素质的人身居司法机关高位,不禁让人寒入骨髓!
    点评四:宣言卖淫女应遵守“职业道德”,其道德和法律水准让人汗颜
    在我国卖淫既然为非法行为,又何来“职业道德”之说!吴庆宝作为北京司法机关的副局长,先污蔑受害者为卖淫女,后强烈暗示卖淫女应遵守“职业道德”。  
    可见,吴庆宝不仅毫无法律常识,且其道德水准已经到了不知羞耻的地步!
    吴庆宝言语中大有对卖淫女的“职业道德”了如指掌的意味…….,其中内情,让人玩味…….
    点评五:作为法律工作者,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判决,才是不遵守职业道德
    毋庸置疑,李某某等在事实和法律上足以认定强奸罪行成立,这早已经被司法界和广大群众认可。作为受审地司法机关的副局长,吴庆宝在审判之时不参与和监督调查取证,不试图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事后,在对整个案情不了解的情况下,却以案情的一个可以解释的细节去推翻整个案件的定性,不仅污蔑受害人,诋毁强奸罪定性的法律有漏洞,这不仅是法盲行为,而且也是毫无廉耻的行为!
    请问吴庆宝:你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何在?
    点评六:居然认为强奸罪的定性是“法律漏洞”,严重蔑视失足妇女群体
    按吴庆宝的逻辑,夫妻整天泡在一起,一方对另一方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就不属于犯罪行为吗?强奸罪的定性十分明确:只要是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吴庆宝把构成强奸罪的要件当成 “法律的漏洞”,请问吴庆宝:去掉这个漏洞,
    强奸罪名也就不存在了,汝欲废除强奸罪耶?!且不去质疑吴庆宝的法律素养,人民有理由怀疑:吴庆宝为轮奸犯张目的谬论,是出于内心的阴暗和卑劣!
    吴庆宝污蔑受害者身份,并进而荒谬百出的为轮奸犯张目,说明它彻底忘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的原则,此等人能身居北京司法机关副局长的高位,并带头蔑视法律,公然挑衅法庭的终审判决和强奸罪的定性,不能不让人汗颜!
    点评七:吴庆宝违背最基本的党性原则,毫无集体荣誉感
   
    吴庆宝“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组织不负责任。作为北京司法机关的高级领导干部,对北京公检法的执法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和监督责任。李某某等轮奸案是在吴庆宝参与领导下的审判结果,然而,吴庆宝不尊重这样的审判结果,却公然向全世界污蔑受害者、诋毁法律和审判结果,其行为实际上是对自己参与领导的北京公检法的污蔑。其恶劣的言行,不仅严重影响了北京司法机关的形象;更让世界各国看到中国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内部分裂和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吴庆宝的言行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
    点评八:吴庆宝已经构成诽谤罪,必须予以惩处
    吴庆宝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失足妇女的情况下,明显暗示受害者是妓女,已经构成了诽谤罪。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者,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知法犯法,更不可饶恕!
    综合所述,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个人微博发表的流氓言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没有相关证据,罔顾事实,仅凭个人主观臆测已经构成诽谤罪。其言语中所反映出的法律意识淡薄及道德操守的低下,让人汗颜!
    吴庆宝的道德操守和法律素养如此低劣,坐在北京司法局副局长的位置上,真让百姓害怕和对中国的法制建设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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